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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法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合法嗎?|可道律師事務所-可道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小陳為平安公司之員工,進入公司時,與江老闆約定三個月之試用期,嗣後小陳因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於試用期三個月期滿時,公司開會討論小陳之表現並做成紀錄後,以不適任為由而提前終止與小陳之勞動契約,小陳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向平安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請問公司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合法嗎?小陳這樣請求有理由嗎?

 

律師貼心話:

一、 法院見解:

法院認為我國勞基法雖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一般企業雇主於僱用新進員工時,學經歷僅為形式審查,並無法確實得知該新進員工是否得勝任工作、或是能否與該企業文化相容,因此,通常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會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員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此亦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或業界之僱用習慣,尚不因勞基法就此有無明文規定而有不同。

再者,於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段(即試驗、審查階段),故勞雇雙方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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