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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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關於特休假及病假薪資算法

您好:

想諮詢三件事情
1、於95年5月1號到職,但主管於95年5月26日才申報勞健保,該如何處理這一個月的年資
2、於95年任職,103年三月生產,請產假,產假完後有回去復職一個月,之後從6月至11月開始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主管說依照比例原則特休假應該折半(全部14天,實休只有七天),如此算法是對的嗎?
3、於109年5月請病假一個月,薪資算法,應該為週一至周五半薪,週六或週日,國定假日,仍然要給付全薪對嗎?因為主管只給了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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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2
於95年5/1到職的
103年3月請產假,同年103年6月至11月請育嬰留停,之後復職,於12月想請特休假時,被主管要求說,依照比例原則,則只能休一半
謝謝您~

問題一

原則上您到職開始就屬於公司員工,年資必須照算,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沒有於勞工到職日加保,合理推測應該也沒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這段時間若有意外發生,公司仍然必須負責賠償勞工原本可以領的賠償,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二

不確定你的實際到職日來說,和您目前休了幾天特休,無法計算

原則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勞雇雙方之契約關係仍於存續期間,年資照計。

這邊推薦您可以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問題三

因該要給全薪才對喔!

事假、病假,都是用來免除工作日出勤義務的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並無出勤義務,且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

您可參閱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簡單說,30天的半薪病假內,只計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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