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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度納入勞基法後,遭受「轉掛」之派遣勞工之權益維護|德益法律事務所

派遣制度納入勞基法後,遭受「轉掛」之派遣勞工之權益維護|德益法律事務所-加班費計算

黃仕翰主持律師、吳品蓉法務專員

 

在派遣制度納入勞動基準法前,在實務中已廣為使用,因派遣制度除了便於雇主調配人力外,也有效降低雇主的人力成本,其中主要是由於要派單位(雇主)與派遣勞工之間並無雇傭契約,而派遣勞工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故。

原則上,派遣制度是合法的,然而有雇主利用此一制度以「轉掛」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假派遣、真雇傭」來剝奪勞工權益,但是在109年6月10日勞動基準法修法並將派遣制度納入後,遭受轉掛的派遣工可以直接向要派單位(雇主)要求訂定勞動契約,為自己爭取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相關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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