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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說不能預扣工資,老闆說只是減發獎金不是預扣工資,這樣還能跟老闆要嘛?|萬狀通-legal885

勞基法說不能預扣工資,老闆說只是減發獎金不是預扣工資,這樣還能跟老闆要嘛?|萬狀通-legal885-一例一休

1.勞基法第26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只是如今天主題,老闆這時候會說只是減少獎金的發放,並非預扣工資,那該怎麼辦?

2.關於工資跟獎金的差別,向來是實務上勞資糾紛的焦點,不過就二者間差別法院判斷標準是以「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制度上「經常性給與」來作認定,絕不會單純因為名目是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即將之排除。

3.就像這則法院判決所說:「姑不論被上訴人是否有行車缺失。細繹上開安全服務獎懲實施要點區項「獎懲標準」欄:1 年內:⑴首次,減發獎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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