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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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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前陣子在美食街找到一份儲備幹部的工作其實就是正職服務生的工作,做了4天覺得自己不適任想離職,主管卻告知需提前10天預告,所以要我在做10天才能離職
當初應徵時有簽合約是未滿一個月需10天前告知,我需要理會嗎
這樣直接離職離開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vacationQuestion
你的狀況來說,工作未滿三個月, 依法無須預告,且契約終止屬於形成權,一方有意思表示契約即終止,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因此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但是公司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