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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代理教師到職日分娩,資格遭取消!行政法院還公道!!|徐卿廉專欄

 國中代理教師到職日分娩,資格遭取消!行政法院還公道!!|徐卿廉專欄-一例一休

分析:
 
1. 參酌原告勞退個人異動查詢紀錄,其自104年8月20日開始,逐年受僱於培英國中,翌年7月1日停止僱用,復於同年8月20日起重行僱用,此為典型代理教師之受聘情形,因代理教師制度之當否,非本件審究之點,本院不忍批判。
 
2. 惟此毋寧凸顯原告與培英國中間勞動契約關係,受限於代理教師制度而採每年一聘方式,實際上所謂「107年8月20日」之代理期間開始之日,僅為符合代理教師聘任規範,於雙方間勞動契約關係無關緊要,更遑論107學年度上學期上課時間為107年8月30日至108年1月18日,107年8月20日尚未開學,縱原告該時託家人代為辦理到職手續,亦無損於其得適法申請分娩假之權利,雙方間勞動契約關係仍已開始,勞工保險效力亦同開始。
 
3. 綜上所述,原告與培英國中間勞工保險效力應自10年8月20日開始,但被告卻於107年11月29日以保費團字第0000000號核定,自107年8月20日取消原告之投保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另受理其自107年10月19日到職當日加保,所為之原處分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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