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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狀況來說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白話點來說,要看你與公司當初所簽定的勞動契約如何約訂。
假設您和公司約定達成四件才有獎金,那公司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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