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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年資滿八個月又八天,可用特休天數是3天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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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再來是特休假是勞工自己排定的,公司計算先發放7個小時,這是有問題的。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你的狀況來說,您要離職公司本來就要結算未休完的特休工資給你。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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