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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勞工都受勞基法保障,您這狀況來說,簡單講公司必須證明,該工作有符合連續性或是緊急性工作,才可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實際認定要看主管機關。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原則上輪班制、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可以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還是要看主管機關認定,也並非所有行業都能適用。
想要另外調配休息時間,只有三種可能:
1.輪班制
2.工作有連續性
3.工作有緊急性
常見案例是生產線,一經啟動後,無法輕易中斷,因此可另外調配
假日加班的路程,能額外報加班的時數嗎?
這部分法無明訂,原則上路程是不會計算加班費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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