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44
置頂

與性別有關的歧視

與性別有關的歧視-一例一休

#職場霸凌
上次我們講到職場霸凌的定義,並不是與同事或主管間相處不融洽,就是職場霸凌。但如果職場上的摩擦或人際關係壓力,已經超越一般社會通念上容許的範圍,被霸凌者當然可以有所主張。



#究責對象
職場被霸凌者,可以主張或請求的對象有二,一是行為人;另一是雇主,當雇主沒有盡到避免員工身心免受不法侵害的責任時,雇主也可能有相關責任。



#刑事
各種不法或侵害行為的主要究責對象,恆屬行為人。以職場霸凌而言,可以分成民事及刑事的究責。霸凌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在工作場所走路經常故意撞到他人,用腳絆倒他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又例如以「強暴、脅迫」方式要求同仁外出買午餐、跑腿,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是霸凌手段為恐嚇他人致生危害者,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