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我不是應徵總務,公司憑甚麼要我處理行政雜務工作?真的能 完全拒絕 協助行政庶務?
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7條已明文「#應從事之工作」應由勞動契約規範之。
但 #不代表非約定之工作,勞工即「完全」無協助完成之義務。
也因此,雖然一些 #行政雜項並非屬於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但勞工其實仍有 #協助企業正常運作的義務
因此小自
「維持工作環境清潔」、「兼職通報」、「遵守公司正當規範」
大到
「營業秘密的保護」、「拒絕收受不當利益」、「謹言慎行避免傷害公司商譽」…等等
其實都屬於勞工提供勞務時候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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