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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確認僱傭關係,未必能追討訴訟期間工資

『曹新南專欄』確認僱傭關係,未必能追討訴訟期間工資-一例一休

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勞上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大家都知道,如果法院判決勞資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通常雇主應給付從解僱到復職期間的工資,但是,不見得都是如此,這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判決可以參考。

 

一、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是常見的勞資爭議訴訟類型

 

勞資之間的爭議訴訟,常見的有雇主短發加班費或工資,勞工請求給付工資或勞退金差額等;或是解僱員工沒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或是勞工退休,但是雇主沒有把某些項目列入平均工資內,勞工因而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等等。

 

還有一類數量非常多的,就是「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也就是勞工沒有想要離職,但認為雇主違法解僱,所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二、如果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效果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若是法院判決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那就表示雙方的勞動契約沒有終止過,勞工沒有想要離職,但是雇主不讓勞工回來工作,這裡的法律效果,就是勞工要提供勞務,但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務,所以雇主還是要給付從解僱,到勞工恢復上班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用為了這段期間還要再補服勞務。

 

但是民法第487條後段也規定了,如果從僱主解僱,到勞工恢復上班這段期間,勞工有另外有工作報酬的話,雇主可以扣掉這部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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