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資遣及資遣權益有哪些?
想詢問以下問題,再麻煩大家!
您的問題分成六個部分
首先公司要勞工走人,原則上必須依法走資遣流程。
此外絕對不是有給預告期、資遣費就算是合法資遣,只要是雇主發動的資遣,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的要件,否則即使是給了,仍然屬於違法資遣。
Q1:假設您的問題是被資遣該爭取哪些東西?
1、資遣費
2、特休未休工資
3、加班補休未休畢工資
4、離職證明書
5、離職前每七日有二天謀職假
另可參閱: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Q2:不確定您公司的實際人數,基本上五人以上是強制投保單位,原則上是不能工會投保的。
至於五人以下
1、五人以下通通不用保是錯的。
2、即使五人以下,仍然要保健保、就保、提繳勞退6%。
3、五人以下,仍可由雇主加保勞保。
4、五人以下,不能去職業工會加保,因為職業工會是「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才能加保,且職工會加保無就業保險。
5、五人以下雖可不加勞保,但若遇職業災害,雇主仍必須依勞基法全額補償勞工,而無法用勞保理賠來抵充。
Q3:公司沒有打卡記錄是否違法?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79條第2項: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勞動基準法30條第5項為: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Q4:公司沒有給薪資明細是否違法?
可先參閱:勞工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事項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罰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100萬罰鍰
Q5:因公司近幾個月有在勞保局保保勞健保,後續才轉工會,那是否該給予退休?
不確定您實際的年紀是否符合退休的條件,無法幫您判斷。
Q6:若需給予特休,是否可爭取7天特休的薪資?
不確定你特休使用的狀況,原則上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假,必須換算工資給勞工。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折算標準為按其未休完日數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