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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資遣及資遣權益有哪些?

想詢問以下問題,再麻煩大家!

我在公司目前任職1年10個月,
3月滿2年,但在週一1/18時被告知請我做到月底,
未符合需提前20天告知,
但就在今日1/20老闆娘叫我不用去了,
叫我月底再去領薪水一樣照算到1月底給我!
請我1/29週五再到公司領薪水.
我想詢問我可以跟公司要求哪些呢?
因原本勞健保保在勞保局後來又轉至工會,
我告知老闆娘未來可能要申請補助,
老闆娘又把我轉到勞保局,
但告知我需等到二月底才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和資遣費給我。
因為是第一次遇到,我會需要注意什麼嗎?
以及可以爭取什麼呢?謝謝
 
PS.公司並未打卡且都是領現金
並無任何薪資證明等等..
這樣是否也可以爭取呢?
 
因公司近幾個月有在勞保局保保勞健保,後續才轉工會,那是否該給予退休?
若需給予特休,是否可爭取7天特休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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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分成六個部分

首先公司要勞工走人,原則上必須依法走資遣流程。

此外絕對不是有給預告期、資遣費就算是合法資遣,只要是雇主發動的資遣,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的要件,否則即使是給了,仍然屬於違法資遣。

Q1:假設您的問題是被資遣該爭取哪些東西?

1、資遣費

2、特休未休工資

3、加班補休未休畢工資

4、離職證明書

5、離職前每七日有二天謀職假

另可參閱: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Q2:不確定您公司的實際人數,基本上五人以上是強制投保單位,原則上是不能工會投保的。

至於五人以下

1、五人以下通通不用保是錯的。

2、即使五人以下,仍然要保健保、就保、提繳勞退6%。

3、五人以下,仍可由雇主加保勞保。

4、五人以下,不能去職業工會加保,因為職業工會是「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才能加保,且職工會加保無就業保險。

5、五人以下雖可不加勞保,但若遇職業災害,雇主仍必須依勞基法全額補償勞工,而無法用勞保理賠來抵充。

 

Q3:公司沒有打卡記錄是否違法?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79條第2項: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勞動基準法30條第5項為: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Q4:公司沒有給薪資明細是否違法?

可先參閱:勞工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事項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罰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100萬罰鍰

 

Q5:因公司近幾個月有在勞保局保保勞健保,後續才轉工會,那是否該給予退休?

不確定您實際的年紀是否符合退休的條件,無法幫您判斷。

 

Q6:若需給予特休,是否可爭取7天特休的薪資?

不確定你特休使用的狀況,原則上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假,必須換算工資給勞工。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折算標準為按其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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