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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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企業,月薪制與時薪制

本人於外商工作,享受到比勞基法還好的待遇

但老婆最近找工作時,遇到不照勞基法的公司,聽說還開30幾年

先說說老婆的工作待遇好了

1.月薪23800 (低於基本月薪24000)

2.年終獎金 (這我不確定是多少,先假設兩個月)

3.享勞保、健保、員工團保、勞退提撥金(因為老婆才做4天,覺得沒有符合勞基法,就被店長辭退了,所以不確定有沒有幫她保勞保,勞保局說雇主只有有身分證字號就可投保,但他們沒有要過,所以基本上我認為是沒有投保,也不可能有其他的福利)

4.每個月的績效獎金(說前三個月試用期沒有)

接下來就是公司對員工的要求

1.上班時段:日班/晚班,9:00~18:00/13:00~22:00,需輪班

老婆八點四十五就需到公司打卡,六點下班,中間沒有休息,店長說沒有客人就是在休息,中間也沒有正式的吃飯時間,需員工輪流去吃,吃完就要上班了,如果有客人來的話就要服務。

但我認為沒有休息時間,就沒有依照勞基法了,也沒有如勞基法所說雇主得另外安排時間,另外店長說沒有客人就是休息,那是不是說保全大部分時間都在休息,難道保全顧好大樓的安全,付出自己的時間、精力就不是在工作,完全就不合理,在櫃檯也要等電話,不就如同保全等業主回來,這樣的休息時間完全不合理。

2.被要求要上六天全天班,並八天例休假還被砍掉一天,說可以申請補在某天的工作提早下班,但還不一定會過

光是要上六天全天班,我就覺得夠靠邀了,從早上到晚還沒有加班費,完全就是老闆不想請多一點人力,叫員工頂著,該放的假還要被砍掉,硬生生失去生活品質,申請還不一定會過,誰知道下班的時候客人會不會突然多起來,薪水還那麼低,完全就是惡劣的老闆。

3.三個月後才有銷售獎金

所以是說員工前三個月就不用認真賣,反正不關自己的事,既然老闆不給,我何必的概念嗎?除此之外轉正的員工還會偷搶獎金,覺得新人菜就到櫃檯用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都key自己的代號,這完全就是偷別人的獎金、偷竊行為吧。

最後陪老婆去市政府的勞工局檢舉他們

勞工局的人的還說符合勞基法,月薪制,沒有見紅休,不給加班費,還不投勞保(說不關勞工局的事,就算是24000,當作只要放假就不給錢的話,還是很低薪

24000/22=1090 換算時薪才136,憑甚麼月薪員工要如此被糟蹋,就算加年終兩個月336,000,換算時薪也才159,快接近時薪160沒錯,但如果按照他們的要求

每天至少上班九小時,還要上六天全天班,還要被砍1天假

所以代表每個月有17天多上1小時,六天至少多30小時的加班,還有一天休息日的加班

基本上也不用算了,少給很多錢,就算用月薪制的算法給,也是少給很多錢

網路上看很多文章都是傾向資方,勞方檢舉企業,被政府單位摸摸頭

4.還要簽不平等條約,說只是簽形式的(到時候要弄你還是拿出來弄你)

一張是企業要辭職你就辭職你,不用給你資遣費

一張是要給印章,說他們要幹嘛就幹嘛,不用經過本人同意

一張是保證你不會犯罪的保證書,還要連帶保證人,警察就會抓了,簽這鬼東西幹嘛?出事難道不會調監視器,有犯罪事實就警察抓了,還簽這個幹嘛?

這幾張給勞工局看過後,說只要自己沒有複印那一份,勞工局去查也不查不到那些資料,因為那是他們內部的資料,那勞工局存在意義是為了甚麼,摸摸勞工的頭就帶過,把企業的捧得好好的

可惜沒有記住勞工局那位員工的姓名

簡單來說,只是覺得給月薪又不符合勞基法,沒有見紅休、還砍價、加班不給加班費,還要簽不平等條約,試用期間銷售又不給銷售獎金的企業為何還要存在,勞基法如果連這種企業都無法處理,那勞工的權益又在哪裡?

當然我相信有些人會回我服務業就是這樣,這社會就是這麼不公平,去檢舉啊!那這種不是要討論的,就不要回答了,因為你就奴,自己的權益不爭取,就是因為勞工不抗爭才讓這種企業存在這麼久,政府才無為,我們就是找政府沒用,才想網路跟會思考會討論的人做思辯,去找出合適方法處理這些問題,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熱門回應

Q1:假設是月薪制,低於基本工資,毫無疑問是違法的。

Q2: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予,沒給原則上不違法。

Q3:五人以上是強制投保單位,五人以下仍然要保健保、就保、提繳勞退6%。

Q4:績效獎金要看是如合約定給予的方式,例如達到業績目標。

Q5:不確定你的行業別,休息時間來說,原則上每四小時要休息半小時。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原則上輪班制、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可以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還是要看主管機關認定,也並非所有行業都能適用。

想要另外調配休息時間,只有三種可能:
1.輪班制
2.工作有連續性
3.工作有緊急性
常見案例是生產線,一經啟動後,無法輕易中斷,因此可另外調配

Q6:原則上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國定假日若是出勤要令算加班費,至於要勞工走人,基本上上要走資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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