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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農曆年前離職者,雇主應否發給年終獎金?

勞工於農曆年前離職者,雇主應否發給年終獎金?-一例一休

問題:勞工於農曆年前離職者,雇主應否發給年終獎金?

回覆:
1.人資勞動法令上課學員傳來Cheers雜誌《過年前離職,可以領年終獎金嗎?》(註1)乙文,在該文章中,作者溫珮妤引用廖惠芳律師所述:「除非工作契約上以年薪計算,否則離職員工很難向原公司申請到年終獎金。因為年終獎金有二大意義:一是雇主感謝員工過去一年的辛勤工作,一是預期員工未來一年仍將持續工作。」


2.然,前述廖律師的見解較不完整,本文認,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又,就本條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76年3月31日臺(76)內勞字第486744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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