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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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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前輩
有關人力公司與政府機關勞務採購部分
職缺為派駐政府機關人員
與民眾簽署勞動契約,有約定契約期間為期一年,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判定應屬定期契約,想請教勞基法修法約定派遣公司與勞工應簽訂不定期契約,這樣有無不法呢?
vacation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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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
回覆2021-02-08 14:27:48
簡單來說依照現行的規定,除非工作性質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雇主才可以跟勞工簽「定期契約」。
因此原則上派遣公司要再安排勞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