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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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要求薪資是用轉帳被刁難

我在前公司任職未滿3個月,幾乎每個禮拜被老闆針對、抹黑,天天打電話回來辦公室說我有問題。

 
1/18在所有同事面前對我大小聲,惡意批評,當天提離職,前老闆要其他同事把我通報資遣。
 
本來是要到1月底,後來當晚傳訊息跟前老闆娘說還是決定當天離職,前老闆娘也同意,並說:「如果我沒辦法適應就當天離職沒關係。」
 
隔兩天我要求前老闆娘給「非自願離職書」,前老闆娘也都沒有回覆好或不好,期間並無要求交接或是簽什麼東西,也都沒有任何交集。
 
直到2/1傳訊息告知前公司薪資使用轉帳方式,前公司才回我,要我自己去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不然要我寄一張離職單過去,才要給我轉帳薪資。
 
之後我詢問勞工局,勞工局表示,我可以寫好拍照,並用Line傳給她,然後告知不需要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前公司把資遣費及薪水一併轉帳。
 
好,我也照做了,結果前老闆娘不接受,還是要我在寫一張親自送去。
 
我也傳Line告知前公司,我有詢問過勞工局,這個方式是可以的,如果不轉帳,就請勞工局介入調查、檢舉該公司。
 
結果前老闆娘又說要我回去交接零用金,然後又說是我自己不回去拿的。
 
都事隔半個月了,才要我去交接什麼零用金,那期間少錢是不是也要算我的@@
 
 
我就不懂,我只是想要拿到我應該拿到的薪資,就這麼簡單而已。
 
感覺我是被惡意刁難...
我應該怎麼辦呢?
熱門回應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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