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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知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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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17,主管口頭告知因案子變少需執行資遣裁員,會給遣散費。但與同年3/8確補進1名留職停薪的前員工。請問這算是非法資遣?我有什麼權力可以申訴?
vacationQuestion
均
1494
回覆2021-02-23 09:44:28
不確定留職停薪的前員工留停的原因,原則上公司要讓勞工復職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公司要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解僱事由: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