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突然把高雄員工調到台北上班,家樂福敗訴
●事情是這樣的:
還記得我們上禮拜聊了調動五原則嗎?
這禮拜就出現了這則新聞,在講一名家樂福的員工,她原本都在台灣南部的家樂福工作(嘉義、臺南、高雄之間),所以她也在高雄置產方便照顧媽媽。
但是有一天公司突然下了一道調職命令,要該名員工到台北總公司工作。
該名員工覺得到台北工作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不僅要租房子還多出交通費等等的開銷,更沒辦法常常照顧媽媽,於是提告公司請求確認勞務的給付地,並主張公司應該賠償她到台北工作而產生的財產損害。
●法院怎麼說呢?
1⃣調職命令違法,僱傭關係的勞務給付地應為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規定調動勞工應遵守的原則(詳情請見我們上一篇文章),而被調職的員工本來在高雄市鳳山區當處長,被公司調職到台北,薪水一樣都是月薪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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