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110年3月25日【北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Part 2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又我國勞動契約係以 #不定期 為原則、定期為例外,因此按民法規範,實際上勞動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喔!!
不過,由於勞基法對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特別限制,包含:
【1】 終止契約事由(#經濟性資遣、#懲戒解僱 或 #強制退休)
【2】 終止契約期間(#預告期)
故雇主於滿足要件前,仍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然而對於勞工而言,卻沒有上述限制!!
縱使勞基法第15條有明文,勞工離職準用第16條(預告期)之規定,但請注意該規定屬於軟性規定喔!!
因此勞工實則可回歸民法488條第2項,即可任意終止契約。
(相關內容可參揭露Part 1:https://reurl.cc/v5kAxk )
有無例外規範可限制勞工離職!?
工作權係我國 #憲法第15條 明文保障,因此按照憲法意旨,人民當可自由選擇其工作與職業,國家非無必要,不得隨意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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