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的特休可休掉並提前去上班?
我於99年2月12日到職,於110年3月想離職,請問我有多久天特休可以休?是否有17天特休?(截至2月底,我已休3.5天),做滿1年以上,需要30天交接日?倘若110年3月5日丟離職單,30天是否為4/4?我能於3/16去新公司報到?舊公司3/16後想請特休13天,請問舊公司能用這點刁難我,找不到人交接請假天數太多天不讓我離職?舊公司給薪結算日是每月25日,那我3月可以領1整個月薪水?3/26-4/4這10天是否還能在舊公司領到薪水?
不確定你最後上班日是哪一天,原則上會建議公司幫您退保後再去新公司報到
您的問題大致分成四個部分。
一、我於99年2月12日到職,於110年3月想離職,請問我有多久天特休可以休?
不確定你的特休有無遞延,以及您全部特休的使用狀況。
假設99年2/12到職,於110年3/31最後工作日。
年資一共是11年0個月又19天
依照年資總共會有17天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這邊推薦您可以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二、做滿1年以上,需要30天交接日?
按照你的年資,離職預告要一個月喔~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舊公司3/16後想請特休13天,請問舊公司能用這點刁難我,找不到人交接請假天數太多天不讓我離職?
公司是不能拒絕你請特休的喔~
此外特休假是有薪假
至於離職來說,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因此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四、舊公司給薪結算日是每月25日,那我3月可以領1整個月薪水?3/26-4/4這10天是否還能在舊公司領到薪水?
不確定妳特休請了哪幾天,月薪至勞工原則上是計算到最後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