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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經勞保局核定為勞保第57條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雇主得否強制其退休?

職災勞工經勞保局核定為勞保第57條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雇主得否強制其退休?-失能年金給付

問題:職災勞工經勞保局核定為勞保第57條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雇主得否強制其退休?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ㄧ,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ㄧ、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本款修正前原文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之認定,有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所發布之下列二則函釋可參:

(1)內政部75年7月9日台內勞字第419446號函:「...至「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應如何認定乙節,因勞工身心殘障可否勝利工作與其擔任之工作性質具密切關係,宜依個案情況認定,有關建議已供參研。」


(2)內政部76年5月27日台內勞字第499471號函:「查目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包括農、林、漁、牧業、礦業、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通信業及大眾傳播業等,上開行業勞工所任工作諸多不同,其工作所需知能、體能等條件亦難ㄧ致,關於本法第54條第2款所稱「不堪勝任工作」,目前尚難以具體標準界定,宜視個案事實狀況由雇主依有關證明及實際情形處理,如因而發生勞資爭議,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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