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薪資內可包含加班「津貼」嗎
先敘述一下自己的情況
本人領月薪 一至五上班每天8小時(09~18,午休1hr)
周休二日(六+日)
某天因故在休息日(六)AM9到公司上班至PM9(共12小時)
後來在報加班費時被告知只能申請到18點
原因是薪資單內有個名目叫做「加班津貼」
如果在正常下班時間(18點後)有加班行為一律使用該津貼支付
等同已經是預付了,所以無法申請
(言外之意等同於如果是平日加班則無法申請加班費)
本人已經查看過前人的文章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215804
但有鑑於市2019,而且我的名目「津貼」不計算在本俸
不曉得這樣是否合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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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有些公司因為有固定加班的需求,而在勞動契約中預先約定每月固定加班時數、以及約定月薪內含加班費。
這樣的約定有沒有違法?不一定!還是要看看能不能被驗算、時數和加班費計算有沒有違反法令規定。只不過就算有事先約定內含加班費,多半是包平日加班2小時、或包休息日加班費8小時,未必有事先約定包休息日超過8小時後的加班費;而且休息日超過8小時的加班費倍率高達2.67倍,驗算後也未必包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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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和津貼分成兩個部分,不能混再一起。
津貼假設是經常性給予原則上要算入工資的一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假設是休息日加班都要給加班費,沒有所謂用津貼來支付。
加班費您可參考: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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