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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請求員工預先拋棄部分退休金?

雇主能請求員工預先拋棄部分退休金?-月薪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瑪莎於78年5月23日起就在熊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課長,至101年8月10日退休,工作年資23年2月17日,退休前6個月內每月工資75,700元,瑪莎之退休金基數為38.5個,退休金應為2,882,423元【75,700元X6月÷182日(自101年2月11日起至101年8月10日止)X30日X38.5個基數】,但是在101年8月10日退休時,瑪莎與雇主簽屬同意書,內載「舊制退休應給基數39.5」、「核准月薪$45,500」、「其年資係按勞基法規定計算,另公司再多優惠1年的年資,其退休核准金額亦經雙方同意並達成共識」、「經雙方同意辦理退休後,如無重大過失,雇主保證繼續聘僱」、「以上條件係經雙方自願同意,如未違反約定,雙方均不得提出訴訟。」,其後雇主依上述約定,給付退休金1,797,250元予瑪莎,瑪莎簽完同意書後可以再請求雇主給付依照原始計算方式的退休金差額1,085,173 元(計算式:2,882,423-1,797,250=1,085,173)嗎?

 

律師貼心話:

一、 法院認為瑪莎是主動提出希望提前於101年8月10日退休,由雇主給付退休金1,797,250元之要求,經雇主同意,雇主顯然沒有有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去影響周淑媚的決定跟選擇,瑪莎是在有締約自由的情況下,自己決定簽署同意書,並無違反勞基法第1條第2項、第55條之情況,所以瑪莎應該受到同意書的拘束,不可以再依勞基法第55條的規定,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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