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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是超過班表所規範的下班時間,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就要算加班。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所以要看您的休息時間是不是能自由支配?
如果行動不受限制,則休息時間不算工時,自然不計薪
如果必須在指定地方待命提供勞務,則仍要計算工時和工資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此外想要另外調配休息時間,只有三種可能:
1.輪班制
2.工作有連續性
3.工作有緊急性
常見案例是生產線,一經啟動後,無法輕易中斷,因此可另外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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