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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在國內生產,勞工究竟是否可請陪產假?
本文由 明彥勞資和諧教室 授權轉載
配偶不在國內生產,勞工究竟是否可請陪產假?
這個問題有必要從陪產假的立法目的及修法沿革史來探討。
任何一個法律規定都有其立法目的與趣旨。
例如喪假的目的並不在於單純處理喪事事宜,也在於慰撫傷痛的心靈,因此即使外籍移工在台時期,其母國親屬喪亡,移工本身無法返國奔喪,雇主仍必須依法給予法定日數的喪假。
我國最早陪產假法制化時,只有分娩日當天及前後各兩日,共五日內選三天。而且三天內就算碰到星期假日,也不得另外再選其他日。
換言之,如果勞工配偶分娩時正好碰到農曆過年,則勞工不得再另外請陪產假。
依此嚴格規定看來,當初立法時陪產假的目的在於配偶分娩時,有機會陪伴在配偶身邊安慰、分憂、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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