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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災害是否屬於勞保職傷保險事故?

通勤災害是否屬於勞保職傷保險事故?-名師好文

本文由  周建序/和諧人資法律  授權轉載

 

問題:台南市市民甲於夜班下班返家途中用過早餐(私人行為)後發生交通事故,試問本事故算不算職災保險事故?

回復:

通勤災害究竟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此命題其實應該區分勞保職傷與勞基職災,因為勞保職傷事故與勞基職災事故判斷之依據迥然不同。

判斷雇主責任的勞基職災時,或許要討論到高等法院的座談會表決結果、最高法院的判決還有學說上業務的起因性及執行性,而判斷勞保職傷事故事時則毫無爭議只要能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本條例)授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該準則)的標準」,毫無疑問就算是勞保職傷保險事故。

該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之規定是以擬制的方式明文規定將之視為〈職業傷害〉,理由與其說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 還不如說是以擴大保險範圍來增加保費的收入以充實職災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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