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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承諾給予加級津貼,但欠了2個月都未給予

公司主管在2月份於私line告知,3月起會給予職位津貼,但到5月份,遲遲未給予,以工作忙碌忘記簽呈為理由說會下個月補給,但這2個月,該做到的職位管理、工作內容我一樣有做到。在勞基法上,公司可否一直積欠呢?謝謝

主管承諾給予加級津貼,但欠了2個月都未給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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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主管若只是口頭告知加薪,但勞動契約沒有重簽或是公司不同意主管幫您加薪,基本上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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