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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請離職時,雇主應留意之法律問題
本文由 威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員工突然遞出離職信,且短時間內難以找到替補人力時,公司運作可能會產生極大不便,雇主能否以契約和員工約定離職要提前告知?
員工在提出預告離職後,隨即展現出低落的工作態度,雇主是否能瀟灑地請他當天就收拾物品離開?
以下簡要整理員工自請離職時,雇主可能面臨的問題與相應實務見解,以供各位參考。
勞動契約中約定員工之預告期間較法定期間長時,超過部分屬於無效約定
在一般的不定期契約中,員工若要終止契約,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1],於法定預告期間前向雇主提出離職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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