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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你的投保薪資狀態下,原則上要用原領薪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故雇主於勞工公傷不能工作期間,應全額給付工資,而同條文亦明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下略)。」
先了解以上法令後再來判斷:
1、勞工發生職災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擔賠償100%原領工資的義務
3、雇主有投保,勞工得申請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賠償額度為月投保薪資之70%
4、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可將自身義務(100%原領工資)與勞保補償(70%投保薪資)抵充
結論:雇主實際需要支付金額應為30%,但投保薪資與實領工資會有差額。
但如果勞保的補償尚未給付,雇主仍應給付100%原領工資,待職災補償(70%投保薪資)下來後再要求勞工返還。
另外要注意,投保級距與實領薪資會有差異,勞保職災補償是以投保薪資計算,而雇主補償是以原領工資計算,故勞保補償金額可能會較高/低,故不能單純以30%、70%作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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