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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發給月薪制勞工原領工資補償時,應否將屬於加班費性質之報酬併入計算?

雇主於發給月薪制勞工原領工資補償時,應否將屬於加班費性質之報酬併入計算?-一例一休

問題:雇主於發給月薪制勞工原領工資補償時,應否將屬於加班費性質之報酬併入計算?


回覆:
0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前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就本條原領工資定義,修正前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而本條所稱「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將屬於加班費性質之工資報酬併入原領工資計算,顯不合理,蓋因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既未提供勞務,就不可能在該期間有加班情形,所以,把加班費併入原領工資計算,足顯不合理,難令雇主接受,且不屬月薪制之勞工,其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即不須將屬於加班費性質之工資併入計算,而月薪制勞工須併入,也產生不合致情形,故,於91年1月16日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修正為:「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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