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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關閉停止營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
問題:淺談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關閉停止營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
回覆:
1.由於現階段我國疫情嚴峻,為有效控制疫情,確保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部分行業之營業場所暫時關閉停止營業,於停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工資義務,上課之人資同學與企業輔導之客戶ㄧ再電詢,爰簡略答覆如下,並以月薪制勞工及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停業為例:
(1)停業期間之工作日,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依民法第266條規定,雇主得不發給工資。
但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且雇主不得以強迫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方式辦理。
(2)停業期間之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勞工本無須出勤提供勞務,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工資照給,而所稱工資照給,指依勞資雙方原約定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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