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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秉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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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薪人員因疫情所致 導致被雇主片面「砍班 」。但入職前有寫明一個禮拜之所需工時數 然而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主張勞工權益嗎?
2.如一日原排定工作時間為8小時 但因沒生意等外在因素 被要求提早下班 則當日薪資該如何計算?
vacationQuestion
黃秉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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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1-06-19 04:37:19
1.所謂的(約好)給予勞工該月最低工時數 他的證明方式僅限於白紙黑字的契約嗎 還是有其他可得證明的方式皆可
2.口頭表述過願服勞務後 但仍被要求下班 再索償之時 該如何證明 怕因後續提出要求時 會變成口說無憑 而不了了之
風中的小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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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1-06-15 11:51:47
Q1:計時員工是有做才有薪水,除非公司有和勞工約好每個月最低要給勞工多少工時,如果只是公司單純要求最低要排多少時數,並不違法。
Q2:雇主有責任提供勞務,(民法487條)白話說就是,勞工已經把時間賣給雇主了,雇主就有於該期間,安排勞工工作的權利,如果雇主不給予勞工工作,那是雇主的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是勞工的問題,該其間工資雇主仍應給付,且勞工不用補服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