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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之解雇效力

試用期滿之解雇效力-一例一休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

 

一、常常應徵新工作時,因工作需求,資方會出所謂「試用期」,也就是利用一段時間來評估新進勞工是否得勝任此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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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先,就目前法令未規範下,是否允許試用期之存在?答案是肯定的,有實務見解認為,我國勞動基準法雖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一般企業雇主僱用新進員工,亦僅對該員工所陳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在客觀上是否能勝任工作、抑或主觀上能否與該企業文化相容,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此亦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或業界之僱用習慣,尚不因勞動基準法就此有無明文規定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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