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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公司已經待了要五年了,僱主說每週工時未滿40個小時(因為是分段班,所以大概一週上32個小時),所以不給特休,每年的特休日都沒有,請問這樣是有符合法律的嗎?謝謝
vacationQuestion
風中的小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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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1-07-14 09:46:09
部分工時和正職人員依法都要給予特休,差別只是計算方式不同,並沒有所謂工時未滿多少而不給特休這回事。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