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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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加班超時.自行運用勞方特休

想請問~ 以下是我前一份工作整理出來公司不合理且違法行為,剛離職 (底薪24600 有時寫全勤有時寫餐費2400,固定薪27000,但加上津貼通常月薪35000上下)

  1. 高薪低報→是否應投保級距27600 ,公司實際低報26400
  2. 勞健保低報高扣款→低報26400(勞581+健371*2),高扣28800(勞634+健405*2) (不合理扣款)
  3. 資方負擔<勞健保>與<勞退提繳>與實際不符→薪資條顯示投保級距為28800,實際級距為26400
  4. On call在上班機構待班,無法自由活動及外出,屬正常上班時數,應給付正常薪資及加班費。(於正常下班或休息日至機構待班1小時,給予時薪50元補貼,有時12小時.有時16小時.有時24小時,但不算上班時數,導致負時數產生,以致於在忙碌的月份,需減少休假天數多上班補回時數-負時薪最多累積280小時,離職時為負181小時,總待班時數13.5個月累積948小時)
  5. 特休使用權在於勞方非資方。(資方在我離職時,用特休天數扣除我的負時數)

以上為我入這行業的第一份工作,所以不知待班被限制活動應為工時,也不知領月薪不應有負時數產生,在離職前致電至勞工局詢問,才知這一切不屬合法行為,有跟前主管說時這樣的行為不合法,本以為他會補足薪資,但現在他好像實施拖延戰術不回應也不告知入帳時間,請問這樣下一步該怎麼做比較好? 謝謝。

且人力不足時 常常都以12小時為班別,已超過加班工時最多54小時/月,136小時/3個月之規定,是否有檢舉單位?

熱門回應

1.何謂高薪低報? 

假設,小美的薪水是30,000元,本應以30,300元級距加勞保;雇主卻以24,000最低勞保級距加保;只要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就是高薪低報!

 

2.3勞健保勞工和資方雙方該扣款多少?

可參考:勞健保級距及分攤表(110.01.01適用)

 

4.休息日至機構待班1小時,應該要計算加班費才對。

加班費計算可參考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什麼是負時數?

如果一天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員工有來上班,也就是員工有來提供勞務,結果,上了4個小時的班,老闆說,現在沒工作給你做了,你先回家去,這就是雇主沒有受領勞務,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雇主受領勞務延遲」

這部分要回歸到民法第487條來看:「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5.離職時未休完特休必須換算薪資給勞工,扣負時數是違法的。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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