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公司可以隨意更改設定的獎金目標嗎?
本人於3月底時開刀住院請了長期病假,醫生開了3個月休養的證明於是請假到6月底,期間人資有傳兩次簡訊詢問是否要復職,後來談好7/5復職,回來後公司主管表示復職第一個月獎金計算做幾件算幾件,後來7/21號改口說人資來通知口誤並非算復職,稱之為《回來上班》,所以業績目標件數及考核要照算,這樣變更後會影響獎金計算金額,請問這樣是否形同企業片面修改勞動契約呢?
或是有何勞基法不符合規定之事項呢?《ps~獎金為經常性薪資的一部分,有計入勞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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