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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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公司可以隨意更改設定的獎金目標嗎?

本人於3月底時開刀住院請了長期病假,醫生開了3個月休養的證明於是請假到6月底,期間人資有傳兩次簡訊詢問是否要復職,後來談好7/5復職,回來後公司主管表示復職第一個月獎金計算做幾件算幾件,後來7/21號改口說人資來通知口誤並非算復職,稱之為《回來上班》,所以業績目標件數及考核要照算,這樣變更後會影響獎金計算金額,請問這樣是否形同企業片面修改勞動契約呢?

或是有何勞基法不符合規定之事項呢?《ps~獎金為經常性薪資的一部分,有計入勞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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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一般來說獎金可在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若變更獎金計算,就有變更勞動契約的問題,需經勞工同意
未經勞工同意就變更,可能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獎金也可在訂定勞動契約時說明,依工作規則或獎金發放辦法發放,這時變更獎金計算,就未必會認定為違反勞動契約了。

不過只是「未必」,如果獎金項目與工資有關,仍有機會視為勞動契約的延伸
因此仍以徵得勞工同意為宜,否則容易破壞勞資關係、引起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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