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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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17請育嬰假,110年3/15復職,年假如何計算?

今年已在公司任職四年,

去年109年10/17請育嬰假約五個月,
在休育嬰假前已把特休休完畢,
以前約四月中會有年假,
 
Q1:今年03/14復職,請問今年特休如何計算?
Q2:復職已懷孕,現在七月已懷孕28週,請問還能請產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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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後多久有特休?

育嬰留停期間不計年資,所以留停期間沒有特休的問題,等復職以後,再將留停前後年資合併計算,依年資計算應有特休。

因此復職後必須累積到滿五年的年資才會有新的特休

舉例而言,小慈在年資滿2年又3個月的時候向雇主申請半年的育嬰留停,假設她在申請留停前已經把滿2年10天的特休休畢,那麼復職後就必須再累積9個月的年資,直到滿3年時才會有14天的特休天數。

 

假設你的狀況是,育嬰留停期間懷孕能否請產假?

要享有產假,除非提前復職
但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既然提前復職需要與雇主協商,就表示雇主也可拒絕
實務上當育嬰留停期間,雇主多半會安排職務代理,也未必能接受提前復職

另一種狀況,就是在約定的時間復職,但仍在產後56天內
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例如原本預定復職的日期前30天分娩,則復職後仍有26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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