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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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調整薪資結構騙局

Hi

抱歉又是我...公司真的很多憤慨的事情,

當初入職錄取信件上有基本年薪14個月這項,

 

但今年3月,大主管又不顧眾人,調整了公司薪資結構,

將年終改為1個月,另一個月的分散成3季,說變成工作績效,

並開會宣稱將會比領以前的還要多,沒簽署也沒問意見,就這樣執行,

 

那7月份領到工作薪資所分得的工作績效獎金,實際上比一個月的1/3更是少很多,只剩85%左右,評分由我主管與我討論最終呈上,結果分數是大主管自己憑感覺去給獎金,

 

那這個不合理的工作績效獎金統計方式,會牽扯到最後一季統計,

導致實際上也沒有他所講的大家所得會更多,甚至這樣評估就是更少很多。

 

想問這個情況,

勞基法有沒有因此騙局,讓勞工要求公司中止勞動合約,要求資遣費呢?

熱門回應

假設你的勞動契約有約定好保障基本年薪14個月(包含年終)且應徵時即告知則應屬於工資。

公司變更了你的薪資結構,屬於勞動契約的變更。

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
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又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訴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終止勞動契約

且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資遣費規定)
可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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