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職災死亡,其遺屬請領老年給付者,雇主得否以之抵充職災死亡補償?
回覆:
1.按勞工有投保勞工保險,且有98年1月1日前勞保加保年資,其於保險有效期間職災死亡,如其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所定「ㄧ次請領老年給付」要件者,勞工被保險人固不得申請老年給付,惟基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2月15日台77勞保2字第28483號函及78年2月24日台78勞保2字第04088號函均釋示其受益人即其遺屬得選擇請領老年給付,例如勞工係於63歲職災死亡,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職災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遺屬津貼4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參照),而老年給付為5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參照),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金額較高之老年給付。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