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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主張是員工主動要求高薪低報來減免賠償責任嗎?

老闆可以主張是員工主動要求高薪低報來減免賠償責任嗎?-名師好文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老闆可以主張是員工主動要求高薪低報來減免賠償責任嗎?

1. 公司對於員工的投保金額,依法是應該比照實際發給薪水來投保,不能高報也不能低報,否則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勞退條例第31條,公司必須賠償員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2. 但總有特別的情形,如果是員工主動向老闆說,希望投保金額低報,藉此減輕勞保自負額的負擔,老闆也同意了,事後員工出事以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求償時,老闆可以主張是經過雙方合意來減免責任嗎?

3.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這樣說:「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必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行為並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之行為者,始屬相當。又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1 項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而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有關勞工保險之事務,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無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亦無與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此觀同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投保單位縱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額,無從憑以解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倘未據實申報,致勞工受有損害,因勞工對損失發生原因之月投保薪資之不實申報,並無從助成其發生或損害之擴大,其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 項規定求償時,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判決全文連結: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J&id=U%2c107%2c%e5%8f%b0%e4%b8%8a%2c1854%2c001

4. 白話來說,雖然員工是實際受影響之人,但本來依法有義務申報的就是公司,從頭到尾都不需要經過員工同意,因此就算員工同意了,你也不能說這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何助力,自然不可以據此減免公司對於員工的賠償責任,所以各位公司老闆還請千萬注意,就算員工主動要求,也不應高薪低報,否則除了行政罰鍰以外,還得面臨員工求償的風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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