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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違法解僱至復職日前之工資,該工資數額認定之討論。

請求違法解僱至復職日前之工資,該工資數額認定之討論。-工資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
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請求違法解僱至復職日前之工資,該工資數額應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當被公司違法解僱時,可向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向公司請求從解僱至復職日之工資,不過這裡的工資具體應該要如何計算呢?
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 一、被公司違法解僱後,勞工應如何做,才有向僱主請求復職前工資的權利?
  • 二、承上,該復職前之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如何計算被違法解僱後至復職日之工資?】

  A在一家醫美診所擔任顧問,每月底薪為24,000元,並得依每月業績受領獎金,平均每月約可受領49,000元左右的薪資,後續,A被診所違法解僱,因此,A向診所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並且請求A應給付從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日間,每月薪資45,800元。不過,診所卻主張A得每月受領的獎金並非薪資,故,僅須給付底薪24,000元。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一、被公司違法解僱後,勞工應如何做,才有向僱主請求復職前薪資的權利?

民法第234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當公司違法解僱勞工時,依照民法第234條規定,勞工於再表示有提出勞務的意願,而經公司拒絕後,雇主對於勞工的勞務給付即負有受領遲延的責任,此時,勞工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報酬,也就是勞基法中的工資。詳情請看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被公司『違法解僱』了,有哪些權益是您要注意的呢(上)被公司『違法解僱』了,有哪些權益是您要注意的呢(下)」。

二、承上,該復職前之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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