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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海外分公司工作,在台灣跟分公司都有領一部分錢,在台灣的雇主對於該名員工的投保薪資要加起來算嗎?

員工在海外分公司工作,在台灣跟分公司都有領一部分錢,在台灣的雇主對於該名員工的投保薪資要加起來算嗎?-分公司
▲員工在海外分公司工作,在台灣跟分公司都有領一部分錢,在台灣的雇主對於該名員工的投保薪資要加起來算嗎?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 這件事情起因是台灣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109年對一間跨國企業開罰,理由是該企業將其員工外派至韓國公司工作,除了由韓國公司給薪(約台幣3萬9千元)外,該企業在台灣也要給該名員工一部分薪水(約台幣4萬7千元),但勞保投保金額卻只以在台灣給付的部分計算,認為該企業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勞退條例第52條裁罰5千元。

2. 只是,該企業於訴訟中提出勞動部曾有個函釋這樣說:「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契約給付者,則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即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案内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者,則有關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也就是如果員工分別在不同國度成立勞動契約,工資按各自契約分開給付,這種狀況只需要計算在台灣給付的部分即可,不用算在海外的部分

3. 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說,上面的函釋只適用於不同法人之間,該企業是將員工派至韓國成立的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地位,因此認為仍應將韓國公司給付的部分計入而對之裁罰。

4. 最後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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