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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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是承攬還是僱用關係?

事由:
某車行徵求司機承攬車行承接廠商的運輸業務,並要求加入的司機買車,司機及車行簽訂承攬契約。

工作內容:
1.每週工作6天,每天有固定的路線收送貨品(定時定點)。
2.每月不因貨品多寡,由廠商提供固定的收入。
3.司機要接受廠商的監督及管理,廠商並有列舉懲罰規定。

請假:
1.司機有事不能工作需提前一個月說明,由車行找人代班,並扣固定的錢給代班司機。
2.若是司機自己找代班,代班的資格需要廠商確定才行。
3.找不到代班,司機當天仍須出勤。

車行是兩邊簽約,一邊對廠商,一邊對司機。
車行表示他是平台,司機非他管理,所以與司機簽的是承攬合約,但前面有說到廠商有給司機一份懲罰規定。
請問:照車行的作法,這樣的承攬合約是否成立?司機是否可以洽勞工局訴求契約無效?

謝謝
熱門回應
  • 「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 「委任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所謂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
  • 「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承攬是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

具有高度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就會有勞基法的適用,而且,縱使雙方簽的契約是承攬、委任,還是要依照實際的情況判斷。
認定從屬性主要從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這三個方向來看,如果符合這些要件,認為雇主對員工有指揮監督權,就有可能具有從屬性。

(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講白點,雇主可以指揮命令,勞工必須接受,否則雇主可以獎懲,形成了上下從屬關係。

(二)經濟從屬性: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勞工同時只能受僱一家雇主,依雇主要求提供勞務,所以勞工的生產勞務產出不是為自己,而是為雇主,進而領取薪資。

(三)組織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例如隸屬於公司的某部門,負責某工作,並與其他同事共同完成任務,屬於組織的一部分。

(四)勞務專屬性:親自履行,也就是不能隨便找別人來代替,這點在勞動部的歸類歸進人格從屬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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