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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所定要件者,於其死亡後,其家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所定要件者,於其死亡後,其家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名師好文
▲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所定要件者,於其死亡後,其家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photo by Piqsels)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所定要件者,於其死亡後,其家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回覆:


1.今天身體微恙,在家閱讀洪蘭教授的新書《靜下來,才知道自己人生要什麼》,對其中一篇文章《為什麼人會盲從?》中所提到的一句話:「人喜歡從眾,馬克.吐溫曾說:「人不喜歡花時間和精力去思考,他並不想去研究或深思以構成自己的獨立意見,只是急於知道鄰居的看法,然後盲目跟從。」深有所感。

過去台灣曾是獨裁威權體制,教育是政客用來洗腦及政治控制的工具,在這種教育體制下受教的學生,除非有深刻的自省與覺醒,是很難具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多數人對有權有勢、有頭有臉者的一言一行有著著魔似的盲從,嚴重阻礙個人的進化及國家的進步。

2.因此,我在授課時一再鼓勵同學深刻感受法律條文背後所蘊含的正義與意義,並勇敢提出自己的看法,對本人的見解不須照單全收,可以批判,可以指正,藉由師生間的對話及交流,才能擦出智慧的火花,也才能獲得教學相長的綜效;同時鼓勵同學要將所學「學以致用」,如果遇到自己或親朋好友的權益有受侵害情形,務必挺身而出,伸張正義。

3.遙記16年前,某勞工朋友經由同學介紹來訪告知,該勞工之妻因病住院一段期間後身故,勞工本人向勞保局申請其家屬因普通傷病住院期間之普通傷病補助費,該局認為普通傷病給付受領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而「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參照),於被保險人(勞工之妻)已身故情形下,故拒絕發給該勞工傷病給付。

該勞工朋友才遭喪親之痛,復又遭勞保局拒發給付於後,其落寞不滿之情溢於言表。

4.本人平素對勞保局經辦人「平庸的邪惡」深感痛惡,前述「歪理」根本是在唬弄不懂勞保法令的百姓,這些人總是用知識的傲慢及「似是而非」的冠冕堂皇「謊話」欺矇對待平民百姓。

5.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補助費係規範在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其條文內容為:「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而普通傷病補助費之給付標準,則規範在同條例第35條:「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另,請領傷病給付即普通傷病補助費時,應備文件,於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註1)。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及相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至於請領方式,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6.其次,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第4章保險給付第1節「通則」之第19條第1項清清楚楚載明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註2)申言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申請勞保保險給付之主體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如已身故,則改由其受益人提出申請,而就勞工保險體系結構來說,其受益人應係指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項所定遺屬津貼受領人(註3、4),為免花費冗長時間進行行政救濟,我當下決定直接行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發布函釋解決爭端,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並利下級機關知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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