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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法配合排班、情緒管控不佳、不配合公司行政政策,這樣能否算不能勝任工作?

員工無法配合排班、情緒管控不佳、不配合公司行政政策,這樣能否算不能勝任工作?-名師好文
員工無法配合排班、情緒管控不佳、不配合公司行政政策,這樣能否算不能勝任工作?來源:萬狀通-legal885

員工無法配合排班、情緒管控不佳、不配合公司行政政策,這樣能否算不能勝任工作?


1.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白話來講,就是當勞工對於工作確實有不能勝任之情形時,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6、17條(用勞退舊制)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用勞退新制)於預告期間經過後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給資遣費

2. 不過由於勞工是否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若任由雇主解釋,恐怕很多勞工很容易就工作不保,因此實務上又發展出所謂「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與勞工不能勝任之具體事實,在程度上應具相當之對應性,該具體事實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僱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解僱之衡量標準,即應綜合判斷其工作態度、團隊互助及客觀工作能力等,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雇主在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時,不是馬上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還要經過各種評估,使用勞基法賦予保護的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時,才能夠終止。

3. 事實摘要:

今天這則最高法院判決,是發生在知名百貨公司專櫃品牌的櫃姐身上,這名櫃姐似乎因為自己身心狀況不佳,連帶影響到工作事務上,有不配合排班、站櫃值勤期間一直配戴耳機、情緒失控哭泣、疫情期間說想去大陸地區旅遊排休,後又取消自行跑回上班造成百貨業者恐慌等行為,該公司主張已經盡觀察及輔導的可能,仍未見櫃姐改善,因此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與櫃姐之勞動契約。

4. 高等法院認為櫃姐的行為只是影響公司行政事項,其專業能力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形,而判決定公司終止違法,雙方仍有勞雇關係:
只是,高院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在客觀上固有上訴人所指無法配合排班、情緒管控不當、不配合公司行政及政策等情事,然證人即上訴人販賣管理部經理胡亦娟證稱其於擔任客訴主管期間,未曾收到對被上訴人之客訴等語,上訴人復自承其解僱被上訴人所據之事實,係針對被上訴人在行政上能否配合,與其專業無涉,是被上訴人在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等,是否已達確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已非無疑;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1 日仍按時上班,但為上訴人所拒,足見其在主觀上亦無拒絕或怠於提供勞務之情事,自不得僅憑被上訴人有系爭行為,即認其對於所擔任之銷售工作確不能勝任。
縱系爭行為影響上訴人整體作業安排,及被上訴人與工作團隊間之信賴關係,上訴人仍得透過其他適當之懲戒或調整職務等方法促其改善,惟上訴人無法證明已採取其他適當方法後,被上訴人仍無法改善,即逕予解僱,亦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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