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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與雇主之間必知!雖然都是協商但結果居然大不同?

工會與雇主之間必知!雖然都是協商但結果居然大不同?-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工會與雇主之間必知!雖然都是協商但結果居然大不同?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工會與雇主間的協商,需要耗費極高的人力、時間與精力。
不過,雖然都是協商,但其結果其實有分為:

  • 團體協約

  • 一般性協約

雖然都叫做協約,都是勞資雙方所共同承認的約定,但兩者的差異實則甚鉅!!

團體協商與一般協商結果的最大差異,在於團體協約具有「法規性效例」而一般性協商僅具備「債法性效力」。
法規性效力,簡單可以解具有以下特性:

  • 直接性:

團體協約得直接適於團體協約之關係人,不問當事人是否知悉、同意或勞動契約有否相關約定。

  • 強制性(不可貶低性):

團體協約不受低位階之規範所拘束,因此除與法律強制規定牴觸者外,原則上應強制以團體協約為準。

  • 延續性(餘後效力):

團體協約一經締結,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替代或合意取消,否則該協約內容之效力即會持續發生效果,團協效力並不因逾期而消滅
以上,即團體協約之特殊性與不可替代性!!

因此工會與雇主間之協商,一定要確定屬於「團體協約」而非「一般協約」。

而團體協約的締結要件,係程序需符合團體協約法之規範,倘因些許不慎而導致程序未符合法律規範,即很可能使耗費多時的協商結果,變成「一般性協約」,工會夥伴千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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