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604
置頂

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被保險人,得否僅續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簡文成專欄

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被保險人,得否僅續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簡文成專欄-名師好文
▲遲來的正義(4):勞保被保險人為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得否僅續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Photo by Mike Cox on Unsplash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回覆: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勞工於離職之當日,各投保單位應為其列表通知勞保局申報退保,是,勞工如仍在職,各投保單位不得為其申報退保。
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如係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既言在職勞工,何以該勞工年逾65歲得以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愛因斯坦說:「最重要的是,不要停止提問,好奇心自有它存在的理由(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stop questioning.Curiosity has its own reason for existing.)。」
研讀探索勞動法令也要具備高度的好奇心,對有疑義之處,要勇於、敢於、善於「提問」,才能對條文有更透徹的瞭解與掌握。
本文認,前述規定是因為勞工(限有98年1月1日前勞保年資者)如在60歲前的勞保加保年資累計達30年以上,即可ㄧ次請領4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老年給付。
又勞工逾60歲後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後之勞保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ㄧ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限(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參照),因此勞工在60歲前如已累計30年,其繼續加保2年半,即可ㄧ次請領最高5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老年給付,或者即使勞工於60歲前勞保年資未累計30年,但於60歲後繼續加保而累計之勞保年資,已達60 歲後之保險年資最高5年上限,該年滿65歲勞工續保勞保,如其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基數原則上並不會增加。
因此,基於減輕該勞工續保勞保保險費的支出,爰規定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得自行決定是否續保勞保,以符合該條例第1條「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的立法宗旨;如其不願繼續參加勞保,依同條例第9條反面解釋,得辦理申報退保勞保。

3.前述規定意旨殊值肯定,惟本文仍認有2個應進ㄧ步修法改進或放寬之建議:
(1)其ㄧ,為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將「在職勞工」修正為「在職被保險人」,即將適用對象擴及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8條加保之所有被保險人。
(2)其二,因其年逾65歲繼續工作,就有可能在繼續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為使其避免發生職業災害而影響其本人與家屬經濟保障,致危及生存權,應放寬其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而僅申報退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又被保險人如為受僱勞工,於續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業災害,致受有傷病、失能或死亡時,雇主亦得以其或其遺屬領取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補償。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