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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在勞基法規定內?雇主須注意:就算勞基法沒有也不代表違法!

試用期不在勞基法規定內?雇主須注意:就算勞基法沒有也不代表違法!-名師好文
▲試用期不在勞基法規定內?雇主須注意:就算勞基法沒有也不代表違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原文標題:再次重申,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勞基法沒有不代表違法)

再次重申,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勞基法沒有不代表違法
勞基法第1條末段: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9月03日(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民事判決:
「惟按勞動契約附有合理試用期間之約款者,雇主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試用勞工之業務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本於具體之事實而為合理、具體與客觀之評價,判斷該勞工如不適格,雇主於試用期間或期滿後終止勞動契約,於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始具正當性。」

無論從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來看,試用期的合法性都是無庸置疑的,會有問題的是約定內容。

若雇主要主張勞工未通過試用期未,則應有以下程序

  1. 需要有具體事證(主觀、客觀不能勝任工作)

  2. 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3. 進行資遣通報

差別只是在於沒有「最後手段原則」的適用
雇主對於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不用再特別進行教育訓練,只需要確定無法勝任工作就可以。

至於其他規範,則與一般勞工無異,但試用期(薪資)是不是一定要比照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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