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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補休的,固定月休6天是有違法疑慮的
國定假日部分原則上是可以調移的,但調移後日期若出勤要算加班費
大部分情況原則上不能違反一例一休,但餐飲業是四周變形工時
四週變形工時適用於服務業,其排班之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將其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10小時,每4週工時不得超過160小時
(3)勞工每2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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